人力资源负责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

2021-03-15

来源: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 【案例简介】

王某于2018年6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,岗位为人力资源经理,负责公司的人事及行政工作。入职后,广告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平台与王某联系工作事宜。2018年9月,王某因个人原因辞职。后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,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。

仲裁委经审查认为,王某入职后,公司一直通过微信与王某就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进行反复磋商。王某系人力资源经理,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、考核、培训、晋升、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工作任务。因工作原因,其对劳动法律、法规的熟悉程序远高于一般员工,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。公司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。故仲裁委对王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。

【评析】

人力资源负责人、高管等人员是负责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员工,他们负责进行员工的招聘、考核、培训、晋级、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等工作任务,其因工作原因对劳动法律、法规的熟悉程度远高于一般的员工,应当知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。同时,该类岗位还负有提醒、督促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、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职责。如果本人能从自己的未履行职责的过错中获利,不管这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,均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。

如果人事经理、高管等人员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,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,或者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,此种情况下,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,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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